市卫生健康委7月14日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发布通知,原则上,每区应指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实现肺结核患者就医基本不出区。
市卫生健康委规定,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至少具备内科、传染病和结核病专业三种诊疗科目中的一种。至少具备结核病门诊、实验室、影像检查、药房、药库、结核病信息管理、感染控制等部门。建议并鼓励设立结核病病房,病房应根据本区结核病疫情设有一定数量床位,满足非重症结核病患者强化期住院治疗需求。
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肺结核病的临床路径要求开展诊疗工作;接受辖区内其他综合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的转诊;与结防机构有效衔接,协助落实患者全程督导服药等健康管理工作;与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患者远程会诊和双向转诊,落实结核病分级诊疗;参与辖区结核病控制临床处置相关工作。(孙乐琪)
来源:北京日报